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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机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门市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JIANGMEN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缩写为GSE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门市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民主办会,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我市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振兴江门经济、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广大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既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又是科技工作者之家。

若正式党员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9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电机工程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举办电机工程各类专业的学术报告会,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成果,新产品展览展示活动;

(二)开展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电机工程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加强与省电机工程学会、各市间电机工程学会的联系,加强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促进各方面的科技交流,活跃学术活动;

(四)多层次普及电机工程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

(五)编辑出版电力工程相关的科技资料和音像制品、论文专辑;

(六)开展电力工程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电机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七)开展培训咨询服务。可接受委托开展质量管理成果培训咨询及评审服务;

请提供经相关部门审批的

(八)组织和发动会员在发展科学技术方面提出建议,向党和政府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举办为本会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电机工程相关领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1、具有电机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简称本学科)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含相当的专业职称或专业职务)及以上水平的人员;

      2、具有博士学历;取得本学科硕士学位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一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

  3、在电机工程科学技术或生产实践活动中,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改贡献奖、技术创新奖,以及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奖项的技术人员。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从事电机工程设计、制造、建设、运行、科研、教学、管理等的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优惠订购或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积极介绍会员和撰写论文,热心参加学术交流、科普及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年以上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不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八)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七日以上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学会情况,被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社会团体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三)拟定学会具体工作业务,审查学会经费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表决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表决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免;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理事会确认;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三十八条  需要本会理事长即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将情况报告理事长;

(九)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十)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秘书长、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理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

 (一)团体会员单位会费:

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副理事长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个人会员会费: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理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