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为解决广大会员发表论文的困难,我们与中国知网合作开展征文工作。一些政策性问题,解说如下:
05-09
国家能源局重组后,《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
国家能源局重组后,《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6号)、《电力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30号)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均发生了变化,拟在废止上述两部规章后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以规范重组后的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程序及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现就废止上述两个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邮件方式将反馈意见发至:jicha@nea.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反馈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24),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争议纠纷调解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23日。
附件:1.《电力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电监会令第16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1月23日
(责任编辑:admin)
05-09
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16年第9号 (总第42号) 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 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强化电网企业输...
国家能源局监管公告2016年第9号(总第42号)
冀北等6省(地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进一步强化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管,规范成本核算及成本管理行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专项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能监管〔2015〕183号),国家能源局于2015年8月至10月组织对冀北、黑龙江、陕西、福建、湖南、贵州等6家电网企业开展了输配电成本专项监管,形成本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输配电成本总额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合计1030.77亿元,同比增长6.55%,输配电成本总额增长率最高的是福建省电力公司,同比增长9.50%,最低的是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同比增长1.17%。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情况详见表1。
表1: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总额情况表
(二)单位输配电成本
2014年,6家电网企业平均单位输配电成本185.67元∕千千瓦时,同比增长5.18%,单位输配电成本最高的是湖南省电力公司,为189.19元/千千瓦时,最低的是贵州省电力公司,为112.18元/千千瓦时。2014年单位输配电成本除了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同比下降0.82%外,其余5家电网企业均是增长,其中,增长率最高的是冀北电力公司,同比增长8.81%,增长率最低的是贵州电网公司,同比增长1.36%。6家电网企业单位输配电成本情况详见表2。
表2:6家电网企业单位输配电成本情况表
(三)输配电成本项目构成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中折旧费用占比最高,为31.84%,其他成本项目占比依次为职工薪酬25.22%、其他费用15.27%、财务费用7.40%、修理费7.37%、委托运行维护费6.02%、材料费5.45%、输电费1.42%。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构成情况详见图1。
图1:6家电网企业2014年输配电成本构成图
(四)输配电成本主要项目同比变动情况
2014年,6家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项目中,材料费、修理费、折旧费同比增长较快,增长率分别为37.15%、16.82%、11.69%,输配环节财务费用同比增长6.04%,职工薪酬、输电费、其他费用小幅增长,增长率分别为1.98%、0.58%、0.13%。
(五)总体评价
总体看来,6家电网企业能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遵循统一会计科目、信息标准及业务流程,会计核算基本规范。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管控,加强成本费用的审核与监督,能够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信息,在财务和成本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二、存在问题
专项监管发现,6家电网企业在会计政策执行、成本管理、资产管理、企业内控、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报送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会计政策执行方面
一是部分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未按照《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分摊。《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规定“电网经营企业应当分业务核算,合理划分输配电业务成本与电网企业经营的其他业务成本之间的界限”、“对于同时经营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将发生的需由各项业务共同承担的费用,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别记入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冀北、黑龙江、陕西、福建、湖南电力公司未将共同费用分摊。
专栏1: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下属黑龙江省电力科学研究院既对电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还对发电企业等外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2013年、2014年,该院未按照输配电业务和其他业务进行分摊。
2.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电力中心医院及职培中心没有分摊对外提供诊疗、培训等服务对应的成本费用(人工、折旧费等)。西安供电公司将部分房屋出租给集体企业,2014年获取租赁收入541.73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相关租赁资产折旧、维修等费用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未进行分摊。
二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未及时转增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冀北、黑龙江、福建、贵州电网企业部分在建工程完工结算和转资产不及时。
专栏2:
1.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截止2014年12月,已投运尚未正式转固定资产的工程222项,总金额13.63亿元。
2.福建省电力公司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配套光纤通信网络项目等多项工程金额共计793.59万元,未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转资不及时。福建福清供电公司改造220kV城头变10kV城屿628线吉兆分线海底电缆等5项工程已投运,结算金额503.95万元,未及时转固定资产。
3.贵州电网公司委托远光公司研发软件,发生成本273万元,软件于2011年7月已经投入使用,但直至2014年12月才转至无形资产核算并摊销。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已投运未转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4项,按照输电线路对应电压等级综合折旧率计算,少计提折旧35.75万元。
三是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部分核算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的会计科目不规范。
专栏3:
1.福建省电力公司下属检修公司物业服务费254.7万元,列支在“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其他/其他”科目中核算。
2.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生产运行、维修等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直接为输配电服务的装置性材料费60.8万元应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材料费”明细项目进行归集核算,但却核算在“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修理费”科目内。
(二)成本核算方面
一是将内部发电厂的部分成本费用列入输配电成本。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柘溪、东江、凤滩等内部发电厂武警执勤补助、个别机组折旧维护费本应计入发电成本,但计入输配电成本。仅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支付内部发电厂武警公安消防执勤补助148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
二是代维资产成本列入受托单位输配电成本。冀北、湖南电力公司受国家电网公司委托代维代运部分电网资产,收取的委托运维费列入本单位收入,为这些电网资产支出的代维代运费用(包括技改、大修产生的成本费用)列入本单位输配电成本,未与共用网络输配电成本进行区分。
专栏4:
1.冀北电力公司运行和维护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资产,2013年、2014年分别取得受托运行维护费收入3.36亿元、3.35亿元,这部分输变电资产的相关运维费用计入了冀北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2013-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下达冀北电力公司对总部资产进行技改、大修计划等6.96亿元,资金由国家电网公司负担,但相应的人力等成本却计入了冀北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
2.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收到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华中分部、浙江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代维资产运行维护费资金共计约1.86亿元。代维代运产生的成本计入了湖南省电力公司输配电成本。
三是应资本化的支出列入输配电成本。存在将应资本化的工程项目支出、研发项目支出、固定资产采购支出等费用化的现象。
专栏5:
1. 2014年12月,陕西省电力公司集中支付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公司、中国电力顾问集团公司西北设计院、安徽电力工程监理公司等五家单位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评审、监理、设计等费用1599.81万元,直接计入输配电成本,未进行资本化。
2.贵州电网公司安顺供电局2014年12月将支付贵州黔冠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食堂维修费用78.8万元,作为福利费列支,未按照要求计入资产成本或长期资产。
四是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列入输配电成本。陕西、湖南省电力公司本部及系统内部单位将个别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列支在输配电成本中。
专栏6:
1.陕西省电力公司2013-2014年,为子公司西安万年饭店有限公司垫付消防系统改造等费用累计432.96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陕西省电力公司将无偿提供给子公司万年饭店使用的房屋折旧费1032.39万元列入输配电成本。陕西信通分公司将集体企业“管控模块和业务应用平台研发及实施”项目177万元,计入输配电成本。
2.湖南省电力公司将1995年用于所属电站发电庆典开支的7万元长期挂账。2014年作为费用报账处理,直接计入输配电成本。
3.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公司将电力综合大楼出租给邵阳紫鑫酒店文化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租金收入300万元,支出税费及折旧费合计341万元,全部计入输配电成本。
(三)成本管理方面
一是个别成本项目年底发生额占全年总数的比例较高。冀北、黑龙江、福建电力公司个别成本项目年底支出占该项目全年费用的比重较高。如:2013、2014年,福建省电力公司管理咨询费全年费用分别为8613.38万元、2722.49万元,当年12月支出7209.39万元、2476.28万元,占比分别达到83.70%、90.96%。
二是成本跨期入帐。提前列支个别成本,导致当年输配电成本不准确。
专栏7:
1.冀北电力公司唐山供电公司2014年开平、城郊南、古冶低电压治理以及县域、农网、路南、路北等9项10kV(部分含0.38kV)杆号牌治理工程,开竣工报告分别显示2014年12月15日开工,17日或19日竣工,12月份成本598.73万元已入账。经查,直至2015年9月份上述工程仍未实施。
2.2014年10月12日,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与安瑞祺(北京)国际风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在该项目未正式出具报告的情况下,遵义供电局提前确认成本,多计2014年度输配电成本24.8万元。
3.贵州电网公司贵州电力试验研究院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电力设计研究院签订的设计合同《规模化小水电群与风光气发电联合运行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以及示范(工程设计部分)》, 2014年12月31日,在该项目未按期完成示范工程施工图纸和施工预算审查的情况下,贵州电力试验研究院提前确认成本,多计2014年度输配电成本115.6万元。
三是成本列支依据不充分。个别单位直接列支的成本无合同文件及合法票据。2014年11月,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山阳县供电分公司发生了4笔检修费均为124市区I导线更换工程的民工费,共计14.62万元。经查,无工程开竣工报告及工程结算清单,施工合同无具体施工内容及价格明细,无具体签订日期。
(四)固定资产管理方面
一是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不完整。陕西省电力公司下属西安、安康供电公司存在固定资产卡片信息中未标注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无法区分是自用资产还是对外出租资产,且部分房屋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房屋权属无法区分。贵州电网公司本部个别固定资产卡片无使用年限及残值率信息。
二是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准确。贵州电网公司遵义供电局镇浞线π接入110kV浞水变电站35kV线路,资产原值为101.7万元,入账时间为2010年,折旧年限17年,但实际折旧年限不足5年,增加了该资产折旧期间每年的输配电成本。贵州平坝乐平110kV变35kV线路资产暂估入账时间为2012年12月,价值63.06万元,2014年12月竣工决算时重新按照此类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而非按照剩余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延长了折旧年限两年。
(五)成本控制方面
一是部分省份配电网投资能力不足。部分电网企业盈利能力弱,累计亏损严重,配网建设投资能力和运维费用不足,难以满足负荷增长需要,低电压现象较为突出。
专栏8:
湖南省电力公司邵阳供电分公司2012年-2014年共投入资金28316万元,治理低电压用户48万余户。但因配网投入不足、运行运维费用缺口较大,目前直管直供区域有753个行政村, 945个台区还存在不同性质的“低电压”现象,低压线损超过15%的高损台区562个。
二是个别电网工程单项工程费用决算超概算或决算编制不规范。福建省电力公司浙北-福州特高压工程,变电站的“监理费”、“设备监造费”、“安装工程费”以及线路部分“监理费”合同金额超工程概算956.92万元。冀北电力公司部分电网工程单项费用决算编制不规范,承钢220kV输变电工程决算报告中建筑部分单项费用决算金额超概算91%,承德西-承德双回500kV线路等8个电网工程决算报告中将多项费用归集至一项费用,造成部分单项费用决算额超出概算5倍至20倍不等。
三是合同执行不严,调增工程造价。冀北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与北京送变电公司以总价承包方式签订500kV源霸1线紧凑型线路舞动治理工程检修施工合同2360.10万元,合同中明确价格不再调整,后河北筑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定金额为2725.99万元。检修公司根据审计结果与北京送变电公司签订补充合同,增加费用365.89万元,从而增加工程造价。
(六)企业内控方面
一是部分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有待提升。福建省电力公司机关,泉州、南平供电公司,物资公司存在票据入账不及时、差旅报销不规范不及时、物品领用单填写有遗漏等问题。2013年、2014年福建省电力公司“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其他运营费用/中介费”科目中,农电生产作业风险管控工作规范研究及编制咨询委托等7份合同的合同签订时间、发票开具时间、通知付款时间三者接近及部分发票开具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和部分年初提供服务、年底签订合同。
二是往来账款长期挂账,清理不及时。影响资产账目的完整性、准确性。
专栏9:
1.福建省电力公司 “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在部分往来账长期挂账现象,“应付账款\应付购电费\创冠环保(晋江)有限公司”截止2014年底余额为-500.84万元。
2.贵州电网公司拨付给安顺、贵阳、都匀供电局的征地费共941万元长期挂其他应收款,账龄为5年以上,直至2014年清算完毕才结转入在建工程516万元和拨付所属资金425万元。
(七)关联交易方面
关联交易合同不规范。存在缺少合同必备条款、事后追补合同,提前支付工程款等现象。
专栏10:
1.冀北电力公司昌黎县供电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与秦皇岛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供电公司下属集体企业)签订2014年35kV变电修缮施工费等12项检修合同,合计612.59万元,约定工程竣工后28日内支付款项。冀北昌黎公司称上述项目均在2014年10月10日开工,12月9日完工,但昌黎公司提前于2014年11月22日将上述施工费用支付给福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陕西省电力公司山阳供电分公司2014年12月支付集体企业电力服务公司的劳务派遣费(营业厅人员工资、管理费、加班费)41.93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签订不规范,内容不完整,人员数量及劳务费标准无约定,应付职工薪酬标准不明确。
3.福建省电力公司与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财务集约化信息化指标提升咨询服务实施服务等4项合同,存在合同无编号、无签订日期、未约定支付日期,或未约定具体施工工期及开工、竣工时间等问题。存在提前服务或开工,事后追补合同,合同条款违反合同法等情况。福建省电力公司关联企业合同安全保证金、质保金预算执行双重标准。泉州供电公司220kV仙苑变24B1等17组220kV隔离开关大修等8项工程,存在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或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安全保证金情况。
(八)监管信息报送方面
一是资产变化重大事项报送不及时。2013年陕西省电力公司清算下属电力信息运维有限公司(账面净值6504.75万元)未按照《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向监管机构专项报告资产变化重大事项。
二是监管信息报送不及时。福建省电力公司对监管统计报送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统计报表报送工作未落实到位,报表缺报、漏报问题较为严重。
三是信息报送数据不准确。2014年湖南省电力公司在电力监管统计系统中报送的输配电成本明细表数据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不符,且差异较大,影响了信息报送质量和监管工作效率。
三、监管意见
(一)整改要求
针对6家电网企业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各有关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底前将整改材料上报国家能源局。同时,要找准问题症结,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问题的反复与反弹。
1.规范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执行会计准则。
一是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成本管理制度。
黑龙江、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及时转资;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会计科目使用。
二是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管理,严格财务报销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成本核算行为,严格按照分业务核算原则准确核算输配电成本,正确处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确保输配电成本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陕西、福建、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纠正会计核算不规范,往来款长期挂账、成本列支依据不充分等行为。
2.严格输配电成本核算,准确归集各类成本。
一是要分业务核算,不得将其它业务环节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归集在输配电成本科目。共同费用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合理分摊。
湖南省电力公司要将发电环节发生的支出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黑龙江、陕西等省电力公司要按规定将共同费用在输配电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陕西、湖南等省电力公司要将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业务成本从输配电成本之中剔除。
二是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应当及时予以资本化。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将应予资本化的费用进行资本化,不得在输配电成本中直接列支。
三是加强成本归集的时效性,确保输配电成本的真实、准确。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确认各期成本,避免跨期入账行为,对已完工资产及时进行资本化,杜绝成本提前或推后入账的行为。
冀北、贵州等电网企业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避免成本跨期入账。
3.加强企业内部管控,合理合规列支输配电成本。
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保证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项目评审、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完整性;提高工程设计、概算、决算编制质量,从各个环节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超概算,严格工程项目决算管理,杜绝随意变更合同。
冀北、福建等电网企业要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杜绝工程决算超概行为。冀北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工程合同,避免随意调增工程造价的行为。
4.加强资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
加强资产日常管理,探索按功能属性、资产来源、资产用途等对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准确区分自有资产与代管资产,生产性资产、福利性资产与投资经营性资产,在用资产与退役资产等不同资产界限;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折旧率等指标,加强对资产的分类折旧管理;准确界定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对已明确不属于输配电有效资产范围的资产需单独进行管理。
陕西、贵州等电网企业要完善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贵州电网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5.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允透明。
电网企业要深入落实中发9号文件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推进电力系统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关联交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范交易行为,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透明度;关联企业应主动接受外部监管,规避违规风险。
冀北、陕西、福建等电网企业要规范与关联企业的合同签订、合同执行行为。
6.依法报送监管信息,不得漏报迟报。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陕西省电力公司要将企业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福建、湖南等电网企业要高度重视统计报表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二)监管建议
1.抓紧修订完善《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和配套规范性文件。
《输配电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实施十年来,有力促进了输配电成本监管。但是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和电网企业经营发展,其条款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监管需要。建议对其进行修订完善,合理设置“生产成本/输配电成本”以下的三级科目,准确定义科目范畴,严格成本归集相关规定,禁止列入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成本,增加罚则相关内容。同时,修订完善或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增强核算办法的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输配电成本监管相关法规制度建设,要适应输配电价改革需要,与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相关规定对接互补。
2.加强法规建设,规范推进改革,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问题根源。
省级电网企业存在关联企业数量多、关联业务量大等情况。建议制定相关法规制度,加强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监管。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强电网企业输配电成本监审,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
3.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能力。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输配电成本监管及其它业务监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监管力量与监管资源,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建议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增设监管机构与人员编制,从监管法规建设等方面改进监管资源条件,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责任编辑:admin)
05-09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6年
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区、市)、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陕西地方电力公司,水电规划总院、电力规划总院:
根据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2015年度光伏发电建设运行情况、电力市场条件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6年下达全国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1810万千瓦,其中,普通光伏电站项目1260万千瓦,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550万千瓦。各省(区、市)2016年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和光伏领跑技术基地规模见附件。
二、利用固定建筑物屋顶、墙面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全部自发自用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不限制建设规模,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随时受理项目备案,电网企业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对不具备新建光伏电站市场条件的甘肃、新疆、云南停止或暂缓下达2016年新增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光伏扶贫除外)。山东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光伏扶贫。全国光伏扶贫建设规模另行下达。
四、鼓励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建立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项目的机制,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上网电价下降。对于采取竞争方式配置项目且显著推动上网电价下降的地区,其当年建设规模可直接按本省(区、市)上网电价平均降幅(比例)的2倍予以调增,调增的规模仍按竞争方式分配给具体项目。
五、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此规模配置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清单,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我局,抄送本地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电网公司,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358号)有关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项目单位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填报信息。2016年12月31日以后,各地区纳入2016年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清单不可变更。
六、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应采取招标、优选等竞争性比选方式配置项目,而且应将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基地内单个光伏电站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在10万千瓦以上,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等主要光伏产品须符合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基地优选项目投资主体和建设等工作由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或者由其委托基地所在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局对基地项目建设给予指导和监督。
七、各级电网企业应配合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落实年度建设实施方案。对列入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应本着简化流程和提高效率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及时出具项目接网意见和开展配套送出工程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及时并网运行。
八、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按季公开发布本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信息,包括在建、并网及运行等情况,以引导各地区光伏发电建设。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通过信息平台,及时跟踪了解各地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办理电网接入各环节的服务、全额保障性收购、电费结算和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充分利用信息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情况的监测和信息统计。
附件:1.2016年各省(区、市)普通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
2.2016年光伏领跑技术基地建设规模
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3日
(责任编辑:江门市电力行业协会)
05-09
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16年第11号 (总第44号)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广西 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国家能源局
监管公告
2016年第11号
(总第44号)
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广西
监管报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
为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2015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国能综监管〔2015〕121号)要求,2015年6月至11月,国家能源局在广西开展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驻点监管。依据监管检查情况,形成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此次驻点监管,以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涉及的电力供应服务、工程招投标、服务收费等方面的监管法规制度为主要依据,重点对广西电网公司及下属南宁市、钦州市等7家供电企业和12家关联企业,以及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及下属龙胜县、龙州县等4家电业公司的工程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了监管检查。总体上看,通过近年来“三指定”专项治理和加强市场秩序监管,广西地区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开放程度逐步加大,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但是也发现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业扩报装流程设置障碍、违规收费以及指定施工单位等方面的问题。现场监管检查结束后,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南方能源监管局采取立案调查、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整改通知书和行政处罚等方式,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存在指定施工单位行为
1.钦州市城郊供电公司在用户自主选择施工单位的10千伏专变配电工程竣工检验和接火送电等环节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用户的选择权,存在变相指定施工单位行为。由于违规情节较重,南方能源监管局对钦州市城郊供电公司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2.龙州县水利电业公司直接指定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施工队承揽用户受电工程,存在直接指定施工单位行为。由于违规情节较轻,南方能源监管局对龙州县水利电业公司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存在出借资质和违法发包行为
1.存在出借许可证行为。广西百捷电气有限公司、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钦州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永福县兴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违反电力设施许可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2.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恭城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钦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扶绥县信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企业将电力业务发包给个人施工,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管理有关规定。
(三)存在违规收费等行为
1.自立名目收费或者改变收费标准。龙州县水利电业公司自立名目收取停电损失费、租表费,违规收取复电费、计量装置拆装费;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违规收取低压用户装表接电费且不开具发票;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龙胜县水利电业公司未按国家有关要求收取临时接电费等。
2.增加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成本。广西电网公司下属被检供电企业要求100千伏安及以上新增专变(不含临时)用户出资安装负荷管理终端;南宁市供电局要求5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安装采用具有智能分界负荷的开关,扶绥县供电公司要求315千伏安以上用户安装快速保护功能柱上断路器等。
(四)用户受电工程管理不规范
1.业扩报装资料虚假。钦州市城郊供电公司存档的部分纸质报装资料与营销系统记录不符;南宁市兴宁区、武鸣县、钦州市城郊、扶绥县供电公司以及恭城县、龙胜县、玉林市水利电业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表单没有如实记录业务办理时间等。
2.业扩报装业务办理违规。武鸣县供电公司、兴安县供电公司和玉林市水利电业公司办理业扩报装业务超时;扶绥县等供电企业多次更改出具的供电方案,引起用户投诉等。
3.业扩报装环节设置障碍。来宾市供电局在业扩报装环节增设预受理环节,进行“体外循环”;南宁市供电局将电缆头制作人员培训与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挂钩,施工单位未参加培训的不能通过承揽的用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资料审核等。
4.未履行审核检验职责。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下属被检电业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设计图纸审核、竣工检验等职责。如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玉林市水利电业公司对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不严;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龙胜县水利电业公司对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把关不严等。
5.资质查验不规范。永福县供电公司、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龙胜县水利电业公司未按规定查验电力施工单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资质;广西电网公司下属被检供电企业过度查验资质,并且随意规定检验次数和内容,涉嫌二次许可等。
(五)存在工程招投标及管理违规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广西电网公司在未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新居配)有关材料报送广西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的情况下,从2014年6月、2015年3月开始,采取自行公开招标方式,对新居配物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招标,违反《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发改委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
2.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广西电网公司新居配招投标由不具有项目法人资格和招标代理资质的内设部门组织,全部评标专家、部分投标人均来自广西电网公司系统,招标机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三者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违反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另外,还存在个别评标分值汇总时未经评标专家确认即被修改的问题等。
3.部分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南方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中,广西地区部分评标专家仅具有中级职称,未满足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等要求。广西电网公司自行组织新居配招投标活动时,从南方电网公司评标专家库抽取广西地区评标专家,造成部分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
4. 新居配建设周期过长。南宁市供电局等供电企业将新居配作为自有配网工程管理,工程建设流程环节多、耗费时间长,普遍不能按照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的《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合同》完成工程建设等。
(六)主、辅业存在关联关系
主业向关联企业出借人员。广西电网公司下属部分被检供电企业向关联企业出借人员,借出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保留主业,工资、社保费用等关联企业支出。如南宁市供电局向关联企业出借46人,来宾市供电局向关联企业出借6人,陆川县供电公司向关联企业出借47人等。
(七)信息公开不规范
1.业务办理信息公开不规范。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下属被检电业公司未及时更新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名单,未及时公开涉及用户受电工程的有关管理制度、技术标准、收费标准等。
2.收费标准信息公开不规范。如南宁市供电局、陆川县供电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告知办理用电业务需用户或者供电企业出资的项目明细;恭城县水利电业公司、龙胜县水利电业公司公示的电价信息未包含居民阶梯电价内容等。
(八)其他问题
1.业扩报装申请资料审核繁琐。广西电网公司下属供电企业实行业扩报装客户本人办理制,要求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用电申请业务;委托申请办理时,要求被委托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员工,并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与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的社保关系证明或者能证明被委托人是法定代表人所属企业职工的凭证等。
2.要求用户整改问题时间短。扶绥县供电公司对某用户存在的变压器等用电设备安全隐患问题,提出限期3天内完成更换避雷器和变压器的整改要求,否则终止供电。由于整改时间短,该用户只好委托扶绥供电公司关联企业—扶绥信达公司实施。按期完成后,扶绥县供电公司为该用户送电,并且通过虚拟流程的方式将整改项目录入营销管理信息系统。
三、监管意见
(一)严格对照整改,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广西电网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号)以及专项治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三指定”行为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照问题清单,逐项整改落实,消除阻碍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的一切壁垒,维护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
(二)加强业扩管理,提高用户受电工程服务水平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三不指定”、信息公开等要求,进一步加强业扩报装管理,简化用电手续,缩短报装周期,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人员告知行为,加强与用户的沟通联系;要通过门户网站、营业大厅等渠道,自觉、主动公开与用户受电工程有关的制度、流程、市场准入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三)履行报备手续,自觉接受对用户受电工程的监管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及供电企业的审查、检查和验收行为,不得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增设附加条件或者要求,不得在国家行政许可范围外增设资格考核或者培训;要切实做好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进网作业电工持证及电工服务单位一致性的资质核验工作,统一标准,履行好对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报告职责。
(四)实现主辅分离,促进关联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广西地区供电企业要按照国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有关要求,全面清理、规范主辅关系,切断主辅利益链条,实现人、财、物等管理彻底分离,使关联企业真正成为责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主管理的市场主体,促进主辅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江门市电力行业协会)
05-09
2016年第5号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我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
2016年第5号
根据《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的要求,我局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装备行业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等60件文件,修改《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等42件文件(具体见附件1、附件2),现予公布。
国家能源局
2016年5月31日
(责任编辑:admin)
05-09
一、明确对方纳税资格 签订合同时,您必须清楚对方的纳税资格,在合同中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更不能易发...
一、明确对方纳税资格
签订合同时,您必须清楚对方的纳税资格,在合同中当事人名称和相关信息一定要表述清楚,不能含糊、更不能易发生误解和歧义。
1、“营改增”后,你的服务提供方可能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作为进项可以为你用作抵扣。因此,签订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分清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再分析、评定报价的合理性,以有利于节约成本、降低税负,达到合理控税,降本增效的目的。
2、“营改增”后,合同双方名称规范性高于原有营业税纳税体系。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发票将更为严格。营业税体系下并不需要特别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增值税体系下,你必须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明确价格、增值税额及价外费用
1、营业税属于价内税,税款含在商品或价格内,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完全不同。增值税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不仅对驾校的税负有不同影响,且对驾校收入和费用的影响是也很大的,如果不做特别约定,营业税一般由服务提供方承担。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增值税税率要高于营业税税率,如果不向上下游转嫁税负,服务提供方税负将会明显上升。因此,营改增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采购过程除会发生各类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金额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以及供应商开具发票的义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价外费用以及价外费用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三、分项核算不同税率服务内容
营改增后,同一驾校可能提供多种税率服务,甚至同一合同中可能会涉及多税率项目情况。若兼营不同业务,你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税率项目金额,明确根据交易行为描述具体服务内容,并进行分项明细核算,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四、发票提供、付款方式等约定
1、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开具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发票不合规,都将给受票方造成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将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考虑将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开具与收付款义务相关联。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款项”的付款方式条款,规避提前支付款项后发现发票认证不了、虚假发票等情况发生。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最高会面临无期徒刑处罚,因此合同条款中应当特别加入虚开条款。约定如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开票方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必须明确不能免除其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3、另外,增值税发票有180天内认证的要求,合同中应当约定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等方式在发票开具后及时送达对方,如逾期送达导致对方损失的,可约定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当约定对方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五、规避不一致风险
1、国税总局要求“三流一致”,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即资金流(银行收付款凭证)、票流(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或劳务流)必须相互统一,其真实意思是收款人、开票人和货物销售人或劳务提供人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且付款人、货物采购人或劳务接收人也必须是同一法律主体,若三流不一致,将不得抵扣税款。
2、合同必须约定由供应方提供其发出货物的出库凭证及相应的物流运输信息。如果货物由供应方指定的第三方发出,为了避免三流不一致、导致虚开发票的行为,需要明确供应方提供与第三方之间的采购合同等资料。
3、对于委托第三方支付和收款等三流不一致的情形,可以通过签订三方合同的方式减少风险,或者也可通过约定由第三方付款的方式来解决,但需要提供相应委托协议,以防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当然,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仍需要根具体情况进行设定。
4、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为了做到三流一致,防止出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收货当期开具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涉及到分期付款的,基于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考虑,在需方实际收到供方的货物时,供方产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如果货物不是分期交付,则分期付款行为并不会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六、跨期合同处理
1、营改增后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应将未执行部分涉及的税金,由营业税调整为增值税,合同条款修订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涉税事项界定不清晰,可能存在重复征税风险;
二是合同对增值税发票信息不明确,取得增值税发票信息错误,导致增值税进项税款不得抵扣,增加税负;
三是未执行完的事项如涉及增值税多个税目,而合同条款上并没有详细区分不同税税率项目的合同价格,可能导致从高税率征税。
2、对于上述风险,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避:
一是要严格区分合同执行时间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纳税义务在营改增之前的,按原合同条款执行;如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应与合同方签订相对应的补充协议;
二是必须明确供应商应提供增值税发票类型以及合同双方银行账户和纳税人信息,保证合规使用增值税发票;
三是对部分供应商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按照营改增政策要求,修改合同总价、不含税价格、增值税金额,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价款结算方式与开票事宜等内容。
七、约定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时发票的开具与处理
1、合同标的发生变更,可能涉及到混合销售、兼营的风险,需要关注发生的变更是否对己方有利。必要时,己方需要在合同中区分不同项目的价款。
2、合同变更如果涉及到采购商品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当约定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收票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开票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开票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责任编辑:江门市电力行业协会)
05-09
营改增政策指南(一) 增值税基本规定 编者的话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
编者的话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16年3月23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印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等四个政策文件。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阅读和理解政策,我们组织人员结合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编写了《营改增政策指南》丛书。由于水平所限及时间仓促,疏漏不当之处敬请谅解,相关政策的执行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指南编写组
2016年3月26日
相关下载: 增值税基本规定
(责任编辑:admin)